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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行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可免诉砀山县薛楼板材加工园管理委员会土地管理行政裁决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砀行初字第00035号原告:陈克免,男,194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黄若汉,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会,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砀山县薛楼板材加工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组织机构代码67890248-9。法定代表人:郝念良,职务主任。第三人:罗孝连,男,194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薛楼板材加工园利民社区固口村易楼,身份证号码342221194712037815。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克免诉被告砀山县薛楼板材加工园管理委员会土地管理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以需先行复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本案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克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尉爱军审 判 员  管义龙人民陪审员  卢振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