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台民黄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庆友与高启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友,高启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黄初字第00234号原告:张庆友被告:高启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友诉被告高启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友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鹏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