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黄山市屯溪区天都网吧与黄山市文化委员会、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屯溪区天都网吧,黄山市文化委员会,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屯行初字第00008号原告:黄山市屯溪区天都网吧。负责人:程素芳。委托代理人:李远,黄山市屯溪区天都网吧副经理、法律顾问。被告:黄山市文化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建斌,主任。委托代理人:程鸣,黄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第三人: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法定代表人:吴彤,局长。委托代理人:任晨辉,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法制大队教导员。委托代理人:罗常辉,黄山市公安局中市派出所教导员。原告黄山市屯溪区天都网吧诉被告黄山市文化委员会、第三人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山市屯溪区天都网吧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屯溪区天都网吧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屯溪区天都网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山市屯溪区天都网吧负担。审 判 长 许春里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人民陪审员 程永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洪望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