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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敏与林新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敏,林新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2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敏,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新光,男,195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张敏因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7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敏上诉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二中国民生银行交易凭条,证实被上诉人的履行地在福州市台江区怡宁服饰店。上诉人张敏据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敏的住所地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霞代理审判员  魏博代理审判员  缪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