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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当涂县信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塘兴粮油有限公司、张以海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涂县信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塘兴粮油有限公司,张以海,刘桂兰,马鞍山市兴源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373号原告:当涂县信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应金,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塘兴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张以海。被告:张以海。被告:刘桂兰,女,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马鞍山市兴源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张久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当涂县信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塘兴粮油有限公司、张以海、刘桂兰、马鞍山市兴源粮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当涂县信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启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丹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