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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开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吕锋与申玉国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开民初字第162号本院2014年8月7日对原告吕锋与被告申玉国、第三人衡水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德开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原告“吕峰”应为“吕锋”。审判长  刘雪梅审判员  潘立原审判员  杨东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靖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