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开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吕锋与申玉国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开民初字第162号本院2014年8月7日对原告吕锋与被告申玉国、第三人衡水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德开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原告“吕峰”应为“吕锋”。审判长 刘雪梅审判员 潘立原审判员 杨东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靖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