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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盐山县圣佛镇冯庄砖瓦厂与冯本晓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山县圣佛镇冯庄砖瓦厂,冯本晓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488号原告盐山县圣佛镇冯庄砖瓦厂地址盐山县圣佛镇冯庄村。法定代表人冯本才。被告冯本晓。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山县圣佛镇冯庄砖瓦厂诉被告冯本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山县圣佛镇冯庄砖瓦厂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山县圣佛镇冯庄砖瓦厂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山县圣佛镇冯庄砖瓦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20元、鉴定费4000元,共计4370元,由原告盐山县圣佛镇冯庄砖瓦厂负担。审判员  朱新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芳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