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洪武与杨晓伟、李晓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武,杨晓伟,李晓波,中康延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61号原告张洪武。被告杨晓伟。被告李晓波。被告中康延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10号楼1-931A室。法定代表人李晓波,总经理。原告张洪武与被告杨晓伟、李晓波、中康延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洪武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东兴审 判 员 王永胜人民陪审员 岳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庆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