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振华与宋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华,宋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3第1579号原告:王振华,被告:宋小军。原告王振华为与被告宋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5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振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小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振华基于借条1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计人民币1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本院认定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振华借款15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宋小军负担。判决书在闭庭后十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申请执行时效两年代书 记员 王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