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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毛涛与贾红英、毛红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涛,贾红英,毛红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1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涛,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濮阳市。委托代理人:杜雪蕴,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毛涛之妻。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贾红英,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代理人:申子平,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原审被告:毛红梅,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濮阳县。上诉人毛涛因与上诉人贾红英、原审被告毛红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民初字第2513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毛涛及委托代理人杜雪蕴、上诉人贾红英毛及委托代理人申子平、原审被告红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应进一步审查涉案房屋的初次购买人及房款支付人;另对上诉主体资格亦应详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民初字第25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孔德军审 判 员  郭 海审 判 员  田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骥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