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高庆芳与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中材太阳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庆芳,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中材太阳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960号原告高庆芳,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南效工业区富民路6号。法定代表人宓保伦,董事长。被告江西中材太阳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大道。法定代表人孔令珂,董事长。原告高庆芳诉被告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中材太阳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76万元及利息,被告江西中材太阳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欠付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75.5万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2015年5月20日,原��以已与被告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庆芳撤回对被告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中材太阳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高庆芳承担。审 判 长 王 进审 判 员 席守田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林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