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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魏东、李光利与被告黄法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东,李光利,黄法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962号原告魏东,男。原告李光利,女。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红梅,云南锦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法德,男。原告魏东、李光利诉被告黄法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东、李光利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红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法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东、李光利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昆明市经开区洛羊东源涂料厂,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油漆,截止2008年10月17日欠原告货款13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30000元。原告魏东、李光利为证明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二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情况及夫妻关系事实;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二原告共同经营昆明市经开区洛羊东源涂料厂的事实;3、《欠条》一份,用以证明2008年10月17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30000元的事实。被告黄法德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魏东、李光利所举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昆明市经开区洛羊东源涂料厂。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油漆,截止2008年10月17日,共欠原告货款130000元,因无力支付遂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兹欠到魏东人民币大写金额:壹拾叁万元整,小写金额:¥130000元正。据此!欠款人:黄法德户籍:四川省南部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现住址:某乡某村日期:2008年10月17日”。事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黄法德欠付原告魏东、李光利货款人民币130000元,该事实有被告向原告魏东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的同时支付价款。故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法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魏东、李光利支付欠款人民币1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黄法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朱明松人民陪审员  张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敬俊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