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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民一初字第00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某诉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黑民一初字第00906号原告张某,男,1962年3月14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委托代理人祖某,锦州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1972年2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中心支公司),地址吉林市。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凤恩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9日15时40分,被告驾驶的货车进入火车站信号楼北门口处时,左侧倒车镜被大门刮歪,原告扶正倒车镜时车辆向后溜车将原告挤伤。交警队认定,孙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伤后住院24天,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共计69043.89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观点,提供下列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过程和责任划分。诊断书、病志,证明治疗过程和出院后休息日期。医疗费数据,证明医疗费数额。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票据,证明交通费、住宿费数额。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据,证明二次手术费和鉴定费��额。原告和护理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和护理人均是城镇户口,误工费和护理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告孙某某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意见,对原告的请求没意见,我的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20万元,事故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为支持其答辩观点,提供保险单2份,证明车辆投保情况。被告吉林中心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庭审中,原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经庭审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认定,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8月19日15时40分,在黑山县大虎山镇火车站信号楼北门口,被告孙某某驾驶吉BK92**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进门时,左侧倒车镜被大门刮歪,原告扶正倒车镜时车辆向后溜车将原告挤伤。原告伤后被送到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右尺桡骨粉碎性��折。”住院24天,住院期间二级护理,花费医疗费26642.34元,交通费822.5元,住宿费290元。原告好转出院,出院医嘱:对症治疗,修养。定期复查,病情变化随诊,出院后复查一次。出院后医院每月给原告开一个诊断书,共9个诊断书,每个诊断书均建议休息一个月。2015年3月17日,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关于后期治疗评估意见书,取内固定物右尺桡骨钢板费用80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880元。原告治疗期间孙某某垫付21739元。同时查明,被告孙某某驾驶并所有的吉BK92**号货车在吉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20万元。保险期间分别是2013年8月21日至2014年8月20日,2013年8月27日至2014年8月26日。依据上述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被告孙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致车辆溜车,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过错,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予以确认。故吉林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出院后医院开的诊断书建议休息9个月时间过长,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的评定准则,原告出院后的误工时间应定为5个月为宜。误工费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护理费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综上,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地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26642.34元,误工费12193.92元,护理费2301.12���,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交通费822.5元,住宿费29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880元,合计52329.88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1元,减半收取725.5元,由吉林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凤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思懿赔偿清单医疗费26642.34元。误工费70.08X174天=12193.92元。护理费95.88元X24天=2301.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X24=1200元。交通费822元。住宿费29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880元。合计52329.88元。黑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号,中国农业银行黑山县支行,06557901040006864。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