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魏某甲诉黄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345号原告魏某甲,女。委托代理人温波阳,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执业证号:13607200110503447。被告黄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甲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甲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光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斌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