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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马成义、冯文华与徐超臣、郭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义,冯文华,徐超臣,郭丽,朱翠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075号原告:马成义,男,194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冯文华,女,汉族,1951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系马成义之妻)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继宾,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超臣,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郭丽,女,1971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徐超臣之妻)被告:朱翠芝(平),女,1969年1月12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马成义、冯文华诉被告徐超臣、郭丽、朱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姚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