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聂含含、等与殷彦平、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含含,张苗苗,殷彦平,刘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57号申请人聂含含,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张苗苗,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殷彦平,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刘篑,女,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称:2015年5月11日24时许,殷彦平驾驶鲁RW63**小型普通客车沿向阳路由北向南五四路交叉口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聂含含、张苗苗、郝卫康发生相撞事故,致使聂含含、张苗苗、郝卫康受伤,车辆损坏。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字第2015342号认定殷彦平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聂含含、张苗苗、郝卫康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申请人聂含含、张苗苗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殷彦平驾驶被申请人刘篑所有的一汽牌CA6462ATE4A鲁RW63**小型普通客车,并提供35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聂含含、张苗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殷彦平驾驶被申请人刘篑所有的一汽牌CA6462ATE4A鲁RW63**小型普通客车至东明县黄军营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