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头民二初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新疆鸿昌通达化工有限公司与陈显伦追偿权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鸿昌通达化工有限公司,陈显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头民二初字第247-1号原告:新疆鸿昌通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中一被告:陈显伦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鸿昌通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显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鸿昌通达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陈显伦价值894040.12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仵勇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鸿昌通达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仵勇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百园社区旺坪七巷2号1栋-1层1,1至2层1的房屋(房产证号为:乌房权证头屯河区字第20103489**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晓莉人民陪审员  戴景军人民陪审员  姜金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