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1169号原告:韩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调解和好,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