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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1169号原告:韩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调解和好,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