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尧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姜玉河与张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XX,张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尧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姜XX,男。被告张XX,男。原告姜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因急需资金购买车辆,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内容为:“今欠到姜XX现金捌万元整,张XX,2015年1月13日”欠据一份。但被告至今未能予以偿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XX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张XX在法定期限内未能递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3日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内容为:“今欠到姜XX现金捌万元整,张XX,2015年1月13日”欠据一份。2015年4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张XX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在案佐证。由于被告张XX未能到庭参加诉讼,致法庭调解无法进行。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XX向原告借款后,未归还借款,是引起本次纠纷的直接原因,故被告张XX应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姜XX欠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张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红印人民陪审员 闫丽燕人民陪审员 郭宝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隋艳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