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一终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8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5)廊安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5年5月27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撤诉后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石志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柴秋芬审判员 丁宗发审判员 杨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