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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一终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8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5)廊安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5年5月27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撤诉后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石志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柴秋芬审判员  丁宗发审判员  杨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