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司建平与魏学兵、胡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建平,魏学兵,胡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2756号申请执行人司建平,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魏学兵,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刑人员入监教育中心。被执行人胡建军,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宁夏艾依明珠餐饮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申请执行人司建平与被执行人魏学兵、胡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初字第39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199.5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462元,共计513661.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被执行人魏学兵在银川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胡建军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并未按协议履行,现被执行人胡建军下落不明。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魏学兵、胡建军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通过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魏学兵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胡建军名下有多套房屋,均已设定抵押且被查封,我院已轮候查封,现暂无法处分,查封期限为2015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0日,如需续查封,可于到期日前十天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通过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魏学兵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胡建军名下有宁A×××××轿车一辆,无法找到该车辆,我院已经查封该车车户,查封期限为2014年4月21日至2017年4月20日,如需续查封,可于到期日前十天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司建平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魏学兵、胡建军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司建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7462元未缴纳。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魏学兵、胡建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多审判员 张怀智审判员 弥天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