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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初字第53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司衍明。被告:孔某。委托代理人:单继连原告李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倩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司衍明、被告孔某的委托代理人单继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由于被告婚后大部分时间在她娘家居住,不照顾家庭和孩子,即便回家的时间内也好吃懒做。并且经常虐待老人。对孩子不管不问。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共同债务依法分割。被告孔某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及其父亲有酗酒习惯,原告有家庭暴力情况。在孩子4个月的时候,原告打得我全身都是伤,现在我留有××。孩子现在在原告处,但孩子在上学之前一直是跟着我在娘家居住。现在孩子太小,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腊月初八定亲,××××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阴历四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男孩李振豪。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在原告处的被告的嫁妆有:小鸭牌洗衣机一台、荣升冰箱一台、餐桌及六把餐椅一套、电视橱一件、四组大衣橱一套、音响一对。婚后无共同财产。原告主张有共同债权:被告娘家欠其8500元,被告三姑欠其1000元,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主张2009年孩子出生不久因孩子生病在济宁住院,借其舅舅齐从伟1万元,至今未还。原告另申请齐从伟出庭作证,证实该借钱情况。被告母亲称,孩子生病向原告舅舅借钱是事实,但不知道具体借了多少钱,也不知道是否已经偿还。被告提供2013年11月4日其在泗水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证实其因被打伤致:头颈部外伤综合症、高血压病(1级),其2014年2月16日泗水县人民医院MR影像诊断报告单,证实其患有颈椎退行性改变:骨质增生、间盘变性、C4/5椎间盘突出。其另提供2015年5月19日,泗水县人民医院病员检查证明书及泗水县泗河卫生院门诊处方笺,证实其患有××,需治疗。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一子女,证实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务琐事时有吵闹,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相理解,多加沟通,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孔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