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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韩亚琳申请执行段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韩亚琳,男,1990年4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段方方,女,1986年6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韩亚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段方方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Cxxxx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段方方所有得车牌号为豫ECxxxx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并限制其进行车辆审验。查封期限为壹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清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