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朝克吉勒图与纪守中、高占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克吉勒图,纪守中,高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朝克吉勒图,男,蒙古族。被执行人纪守中,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占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锡民一终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纪守中、高占军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高占军的存款、收入63615.35元。二、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纪守中的存款、收入26259.4元。三、如被执行人高占军、纪守中帐户上的款项,不能足以清偿债务,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经作价拍卖或变卖后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欠款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利军审判员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朋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