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绍杰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29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绍杰,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住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1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绍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绍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始,被告人张绍杰在其承租的本市白云区某镇某村某街某巷x号xxx房多次贩卖毒品给萧某等人。2015年1月15日零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张抓获,并缴获甲基苯丙胺(冰毒)7包、电子称1个、诺基亚1202型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经检验,缴获的甲基苯丙胺共净重15.79克。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到案经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绍杰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认为,被告人张绍杰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绍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始,被告人张绍杰在其承租的本市白云区某镇某村某街某巷x号xxx房多次贩卖毒品给萧某等人。2015年1月15日零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张抓获,并缴获甲基苯丙胺(冰毒)7包、电子称1个、诺基亚1202型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经检验,缴获的甲基苯丙胺共净重15.79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张绍杰的供述,证人萧某、张某乙的证言及辨认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照片,作案工具照片,通话记录,收据,化验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身份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绍杰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绍杰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绍杰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绍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经折抵后刑期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5.79克,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电子称1个,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丽虹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人民陪审员 陈景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龙筱晨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