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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大商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东营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石丰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1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石丰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大商初字第124-1号原告东营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清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石丰楼,曾用名石增杰,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石丰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石丰楼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义乌商品城分理处9050……2328账户内的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5年5月27日至2016年5月26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明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成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