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执字第34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吴江市风雷喷织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风雷喷织厂,苏州艾谱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执字第3403-1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风雷喷织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坛丘村亭心桥堍。法定代表人杨晓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介通,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妤。被执行人苏州艾谱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石庄村沙泾一组。法定代表人丁宇。吴江市风雷喷织厂与苏州艾谱斯服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开商初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苏州艾谱斯服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江市风雷喷织厂货款及利息损失共计596829.80元,苏州艾谱斯服饰有限公司还应负担诉讼费13928元。2014年12月5日,权利人吴江市风雷喷织厂以苏州艾谱斯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艾谱斯服饰有限公司支付610757.8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610757.8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8508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苏州艾普斯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苏州艾普斯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7.72元,该款尚不足以支付本案执行费,故无余款供申请执行人受偿;还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因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至被执行人注册经营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器设备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本案执行中,本院已查封的车辆因下落不明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吴开商初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跃 辉执行员 陈建军执行员徐国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文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