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龙艺诉湖南绿色妈妈家纺有限公司尹琼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艺,湖南绿色妈妈家纺有限公司,尹琼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255-2号申请执行人龙艺,女,汉族,住。被执行人湖南绿色妈妈家纺有��公司,住所地。被执行人尹琼剑,男,汉族,户籍地。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3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尹琼剑、湖南绿色妈妈家纺有限公司所有的90包家纺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