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大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郭乃龙与史步怀、沈红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乃龙,史步怀,沈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大执字第00022号申请人郭乃龙,居民。被执行人史步怀,居民。被执行人沈红英,居民。申请执行人郭乃龙与被执行人史步怀、沈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都大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申请人亦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暂无强制执行的必要,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3)都大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客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爱军审 判 员 朱文峰代理审判员 孙伟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