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洪山支行与梁勇、薛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洪山支行,梁勇,薛小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52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洪山支行,住所地福州市杨桥西路118号。负责人沈长春,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金萍、蔡啊鑧,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勇,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薛小云,女,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洪山支行诉被告梁勇、薛小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洪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9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初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