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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商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忠雨与吴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雨,吴世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514号原告:王忠雨,农民。被告:吴世军,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王忠雨与被告吴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忠雨以与被告吴世军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基于原、被告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保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霍林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