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2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与李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李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2468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宇翔,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震,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佳,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新民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责人柳盛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宇,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李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基于自愿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会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祁 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