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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史延庆、史庆占与张永志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延庆,史庆占,张永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史延庆,住通河县.申请执行人:史庆占,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张永志,住通河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依据已生效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史延庆、史庆占申请执行张永志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897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18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法执字第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力。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由晓峰审判员  高岩君审判员  魏观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