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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罗亭妹与吕思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亭妹,吕思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859号原告罗亭妹。被告吕思远。原告罗亭妹诉被告吕思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已经立案受理。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亭妹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思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亭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罗亭妹负担。审判员 李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雪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