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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欣与颜繁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欣,颜繁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王欣,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木兰镇。被执行人颜繁茹,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木兰镇。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欣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颜繁茹协助其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下发了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颜繁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协助王欣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木兰县木兰镇奋斗街广场小区266栋-1层,13号门市房(产权证号:木房权证木镇奋字第000125**)产权变更为申请人王欣所有;二、终结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鄢凤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