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一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一初字第155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68年4月28日生。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69年10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张金祥,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在本院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祁大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