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舟山富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舟山新华船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舟山富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舟山新华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富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朱富生,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舟山新华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李立新,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舟山新华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星畅6”船。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华刚执行员 吴献平执行员 X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姣芬宁波海事法院扣押船舶命令(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276号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276号执行裁定,扣押被执行人舟山新华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星畅6”船。现将该船在舟山市定海港舟山市精驰船厂码头予以扣押。此令。院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276号舟山海事局:我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276号执行裁定,并据此于2015年5月27日发出(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276号扣押船舶命令,将被执行人舟山新华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星畅6”船予以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对该船不予办理离港手续。二、自即日起对该轮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光船租赁手续。特此通知。附件:1、(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276号执行裁定书壹份;2、(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276号扣押船舶命令壹份。联系人:吴献平,联系电话:0580-232****。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