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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伍俊与深圳桑菲消费通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俊,深圳桑菲消费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2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伍俊。委托代理人:陆慧,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桑菲消费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旭。委托代理人:廖名宗,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秀雯,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伍俊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桑菲消费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菲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伍俊与桑菲公司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伍俊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本院评析如下:伍俊上诉请求桑菲公司支付绩效奖金405006元。对此,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聘用书约定桑菲公司向伍俊发放的劳动报酬包括绩效奖金,同时约定根据伍俊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及伍俊任职的桑菲公司土耳其分公司的经营情况评定发放系数,并发放绩效奖金。桑菲公司主张桑菲公司土耳其分公司连年亏损,无需支付伍俊绩效奖金,但双方均认可桑菲公司土耳其分公司成立后即经营不佳,桑菲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桑菲公司土耳其分公司连年亏损系伍俊入职后造成,且伍俊每年均领取视公司业绩情况而发放的年终双薪,本院认定伍俊的个人业绩考核结果达标,桑菲公司仅以桑菲公司土耳其分公司连年亏损为由拒绝发放伍俊绩效奖金的主张不能成立。由于桑菲公司未举证证明伍俊绩效奖金发放系数的评定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本院已经认定伍俊的个人业绩考核结果达标,结合伍俊任职的土耳其分公司经营亏损的情况,并按照双方达成的聘用书对绩效奖金发放系数的约定,本院酌情认定桑菲公司应发放伍俊的半年度绩效奖金为基本工资的2倍,年终绩效奖金为基本工资的3倍,基于“半年度(或季度)奖金”的约定,发放半年奖则不发放季度奖。伍俊2011年4月27日至2014年4月26日在桑菲公司土耳其分公司任职,伍俊2011年任职超过半年未满一年,故桑菲公司仅需发放伍俊半年度绩效奖金;伍俊2012年、2013年任职均满一年,故桑菲公司应发放伍俊半年度绩效奖金及年终绩效奖金;伍俊2014年任职未满半年,桑菲公司无需发放伍俊半年度绩效奖金。综上所述,桑菲公司应支付伍俊的绩效奖金为115716元(9643元×(2+2+3+2+3)]。伍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元,并上诉请求桑菲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根据伍俊的胜诉情况,本院酌情认定桑菲公司应支付伍俊的律师费为1429元。综上所述,伍俊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正确,但认定事实部分有遗漏,实体处理部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深圳桑菲消费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伍俊绩效奖金115716元;三、被上诉人深圳桑菲消费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伍俊律师费1429元。四、驳回上诉人伍俊其他的上诉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5元,由上诉人伍俊负担5元,被上诉人深圳桑菲消费通信有限公司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