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318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刘占峰,石家庄市深泽亮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