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杜顺军与赵永斌、屈纯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顺军,赵永斌,屈纯义,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宣化分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商初字第163号原告:杜顺军,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赵永斌,系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宣化分局的干部。被告:屈纯义,系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宣化分局的退休干部。被告: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宣化分局。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新开南路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顺军诉被告赵永斌、屈纯义、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宣化分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杜顺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赵永斌、屈纯文、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宣化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杜顺军承担。审判员 李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