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大唐富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谷香九号餐饮有限公司,长垣县宏力餐饮会说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大唐富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河南省谷香九号餐饮有限公司,长垣县宏力餐饮会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0504号原告:天津市大唐富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十支路6号一期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5222058-3。法定代表人:刘树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乐宜东,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鑫,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谷香九号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蒲西区人民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常翠芳,总经理。被告:长垣县宏力餐饮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宏力大道。法定代表人:常翠芳,总经理。原告天津市大唐富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谷香九号餐饮有限公司、被告长垣县宏力餐饮会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如果二被告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结足额为止。查封、扣押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龚士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昌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