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商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永强与魏永强、杨雪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永强,杨雪红,梅宏,李晓明,嘉善千叶花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563号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伟绩。委托代理人:冯屹。被告:魏永强。被告:杨雪红。被告:梅宏。被告:李晓明。被告:嘉善千叶花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永强、杨雪红、梅宏、李晓明、嘉善千叶花塑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永强、杨雪红、梅宏、李晓明、嘉善千叶花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魏永强、杨雪红、梅宏、李晓明、嘉善千叶花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913元,减半收取3957元,由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雷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雁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