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徐宁与谭向阳管辖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宁,谭向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民初字第73号原告徐宁。被告谭向阳,现威海市环翠区青岛中路62号。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宁与被告谭向阳派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谭向阳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谭向阳的住所地及合同发行地均为威海市环翠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谭向阳住所地为威海市环翠区,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被告谭向阳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谭向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新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