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徐大江与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131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徐大江,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正佳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鲍东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大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原审被告: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正佳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鲍东昇。上诉人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与另一被告广东苏某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正佳店不具备共同侵权行为,本案属于正佳店按照其独立意愿的正常销售行为,因此不应以正佳店的单独销售行为确定管辖权。其次,正佳店属于法人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且注册资本为零,不应当作为适格当事人,上诉人的注册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正佳店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广晟大厦第1-5层,即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