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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金有丽与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有丽,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779号原告:金有丽。被告: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会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有丽与被告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有丽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有丽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有丽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有丽负担。审 判 员 丁澍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