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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秀霞与杜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霞,杜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710号申请执行人王淑霞,女,40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西城街道办事处锦绣花苑11栋102室。被执行人杜秀花,女,43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西城街道办事处惠宁小区39栋12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调确字第40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二〇一五年六月开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杜秀花工资收入800元,直至扣够40000元为止。扣留款由申请执行人凭本人身份证和裁定书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东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