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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郭乐荣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乐荣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乐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乐荣,绰号“乐仔”、“瘦仔”、“郭富城”,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2月12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6日,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安县看守所。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乐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乐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继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乐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7日下午,被告人郭乐荣在乐安县鳌溪镇北大道顺和宾馆被乐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郭乐荣身上扣押了4包白色晶体、3包红色颗粒及锡纸等物品。随后,民警对郭乐荣租住的位于顺和宾馆隔壁“某某商行”四楼的房屋进行搜查,在房屋大卧室床头柜上发现一个烟盒,烟盒里有11包白色晶体、5包红色颗粒,在该卧室床头后面发现一个白色纸盒,纸盒里有4包白色晶体、1包红色颗粒,民警扣押了这些物品。经鉴定,在被告人郭乐荣身上扣押的4包白色晶体净重3.485克、3包红色颗粒净重0.89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郭乐荣租住处扣押的烟盒中11包白色晶体净重7.359克、5包红色颗粒净重1.37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郭乐荣租住处扣押的白色纸盒中4包白色晶体净重67.701克、1包红色颗粒净重17.33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据以指控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房屋出租协议等书证,证人钟某某、郭某某、雷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郭乐荣的供述与辩解,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乐荣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98.14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时,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郭乐荣拒不承认部分毒品是其持有的,认罪态度恶劣,不构成坦白。被告人郭乐荣提出在其租住房卧室的床头发现的白色纸盒及盒中的毒品不是他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郭乐荣租赁了郭某某位于乐安县鳌溪镇北大道顺和宾馆隔壁房屋的四楼居住,12月7日下午,乐安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在顺和宾馆门口将被告人郭乐荣抓获。民警从郭乐荣身上扣押了4包白色晶体(俗称冰毒)、3包红色颗粒(俗称麻古)及锡纸等物品。随后,民警对郭乐荣租住的四楼房屋进行搜查,在房屋大卧室床头柜上发现一圆柱形的“红双喜”牌烟罐,烟罐里有11包白色晶体、5包红色颗粒;在该卧室床头后面发现一白色纸盒,纸盒里有4包白色晶体、1包红色颗粒,民警扣押了这些物品。经鉴定,在被告人郭乐荣身上扣押的4包白色晶体净重3.485克、3包红色颗粒净重0.89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郭乐荣租住处扣押的烟罐中11包白色晶体净重7.359克、5包红色颗粒净重1.37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郭乐荣租住处扣押的白色纸盒中4包白色晶体净重67.701克、1包红色颗粒净重17.33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郭乐荣所持有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数量为98.146克(冰毒、麻古)。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被告人郭乐荣的供述,证实他会吸食毒品,他是通过电话联系找人买的,具体是谁他也不清楚。昨天(指2014年12月6日)下午六、七点钟左右,他想到他的毒品已经吸食完了,他就打了一个以前留下的通话号码,说帮他拿一千元左右的毒品。这人大概十八九岁,并和那人约好在财苑会所旁边见面。他给了那人1200元钱买了四包冰毒和10个“麻古”。一包冰毒是200元,“麻古”是50元一个,总共价值1300元钱,但他买的时候只花了1200元。今天被抓时,这些毒品都在他身上,被公安机关扣押了。他有5个手机号码,188XXXX****,159XXXX****,187XXXX****这三个号码现在在用,188XXXX****、158XXXX****是他以前用的,现在没用。他是2014年11月20日开始租住在乐安大道顺和宾馆一个姓郭的房东家里的四楼,租金一个月500元,他已经交了1500元。他住进去之前看见房屋里有灰尘,主动要求女房东把房间打扫干净了,他房间里的东西都是他自己搬进去的。他租住的房间在他租住前没有人居住,房间只有他有钥匙,几天前他给了钟某某一把。钟某某是他在今年二三月份通过QQ聊天认识的,钟某某半个月前刚从广州回来,会来他房间里上网,钟某某刚来时没有带任何物品,只是后来放了几件衣服在他租住的地方,并不会在他租住的房间里住宿。钟某某不会吸毒,房间里的毒品不是钟某某的。他租住房间的床头柜上放了半包白色吸管和一个写有“囍”字的红色烟盒,里面的毒品是他的。吸管是他半个月前在乐安县土管局红绿灯旁边买的,用于他自己吸毒。他对公安机关在他身上搜到的东西和烟盒里的东西的鉴定意见没有意见。但手机盒里的毒品不是他的。他不知道写有“明朗、格米”的盒子是谁的,也不记得盒子上的三个电话号码是谁写上去的。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实她自从广州回来后,共到过郭乐荣租住的在乐安县大道顺和宾馆隔壁一房子四楼房间内四五次左右。今天(2014年12月7日)下午她正好在郭乐荣租住的四楼房间里,郭乐荣租住的房间里有许多毒品被公安机关缴获了。她和郭乐荣是朋友,今年(2014年)3月在网上QQ聊天认识的,半个月前,她从广州回来后就把她平时穿的一些衣服放在郭乐荣租住的房间里,她自己住在男朋友在乐安县城龙腾花园的家里。她还问郭乐荣几个人住,郭说一个人住。郭租住的房子是二室一厅的,有二间卧室,一个大卧室和一个小卧室,大卧室里有一张床和床头柜、化妆台、挂衣柜,郭乐荣平时住在大卧室里,小卧室里有一张空的床,没有人睡,客厅里有一套茶几、一套吃饭用的桌子、一台冰箱、一台电视机、一个电视柜。当时她就发现郭的房间里有吸毒用的塑料吸管、锡纸和一些白色的塑料袋。她知道郭有两个租住房间的钥匙,三四天前,郭乐荣给了她一个郭租住的房间大门钥匙,还有一个钥匙在郭那里。她到过郭乐荣房间四五次,没有看到其他人。昨天晚上郭乐荣打她电话,要她今天下午过来郭租住的房间帮郭洗衣服。下午三点多钟,她来郭租住的房间没多久,公安局的人和房东一起进来进行搜查,她一直在现场。她看到公安民警在郭租住的房间床头后面搜查出一个白色的纸盒子,盒子里面有五个包装袋,其中四包装有白色晶体的东西,还有一包装有红色颗粒和一些白色塑料袋子,这些东西疑似毒品。在郭租住的房屋左边床头柜上发现一些吸管,右边床头柜上有一个圆柱形的红色烟盒,烟盒上面写有“囍”字。在郭乐荣租住的房间客厅茶几下发现插了吸管的矿泉水瓶,客厅抽屉里还发现一些彩色的吸管。吸管有白色和彩色的两种,都装在袋子里,袋子上写有“双童”字样。这些东西全被公安扣押了。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初,他挂了一张房屋出租的广告牌子在他家一楼,11月十多号时,郭乐荣到他家看房子,并对他老婆易某某讲其小孩要在县城读书。11月20日,郭乐荣一个人来他家和他签了租房协议,并留了159XXXX****的手机号,过了一二天,郭乐荣就付了500元定金给他,又过了几天,郭乐荣又给了1000元现金给他,总共付了三个月的房租1500元。郭乐荣租的是他家四楼两室一厅,郭乐荣前面的房客走后,房间卧室里有两张床、客厅有一套茶几、一套吃饭用的桌子、一台冰箱、一台电视机、一个电视柜,他给了郭乐荣租住的房间两个大门钥匙,他自己也还有两个钥匙放在家里。他见过一个十六七岁的小女孩会到郭乐荣租住的房屋里玩,就是公安民警和他一起去郭乐荣房间看到的那个女孩。公安民警在郭乐荣的房间搜查时,发现有一个盒子,盒子里面放有五个包装袋,其中四个包装袋里装有白色晶体,还有一包装有红色颗粒和一些白色塑料袋子,在郭的右边床头柜上发现一些吸管,左边床头柜上发现一个圆柱形的烟盒,在郭租住的客厅茶几下发现插了吸管的矿泉水瓶,在客厅的抽屉里还发现一些彩色吸管。吸管有白色和彩色两种,都装在袋子里,袋子上有“双童”字样,圆柱形的烟盒是红色的,写有一个“囍”字,疑似毒品有白色的晶体,也有红色的颗粒,塑料袋就是白色的小袋子。这些东西都被公安局扣押了。4、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实易某某是她女儿,郭某某是她女婿,她女儿、女婿在乐安北大道顺和宾馆旁有一栋房子,开了一家郭氏商行,房子有一部分会租给他人住,近期郭乐荣租了四楼二室一厅住。因郭乐荣在住进四楼之前,她女儿易某某要她去打扫郭乐荣租的房子,房间里只有电视、床、茶几等家俱,也没有看到烟盒、手机盒、吸管及插了吸管的矿泉水壶。因房间里面灰尘好大,郭就给了80元打扫费,但她认为灰大,就要了100元打扫费,郭同意了。她打扫完后,郭乐荣到查看过她打扫的房间,当时还只有床、电视机、茶几等家俱,其中衣柜里面没有物品,床头柜上及床头后面也没有物品,茶几下也没有物品,也没有发现房间里有烟盒、白色手机盒、吸管及插了吸管的矿泉水壶。当时帮她打扫卫生的还有她女儿易某某,打扫完后她再没有进入过这个房间,郭乐荣就住进去了并锁了门。5、证人易某某的证言,证实郭乐荣是在2014年11月20号左右租住她家“郭氏商行”四楼,并与她老公郭某某签订了租房协议。签了协议后,她带郭乐荣到四楼看房间,由于灰尘大,郭乐荣就要她打扫四楼房间,并商量好打扫卫生就是一百元。她和她母亲雷某某打扫四楼的时候,她们先打扫四楼客厅的卫生,擦客厅桌子上的灰后,发现桌子的抽屉里是空的,没有看到吸管等东西,打扫完客厅,她们就到客厅对面的两个卧室打扫,在郭乐荣租住的这个大卧室打扫时,她没有发现左右两个床头柜上有东西,也没有发现床下面和床后面有东西。她们打扫完的第二天中午,郭乐荣一个人到四楼房间里验收,验收完后,她就给了钥匙到郭乐荣。四楼房间的客厅里有冰箱、茶几、电视机、沙发等东西。卧室有床、床头柜、梳妆台、衣柜。她打扫完后,在床下没有发现手机盒、床头柜上也没有发现红色烟盒,郭乐荣租之前,这房间有一个半月没有人住,四楼房间里有许多灰尘。6、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她通过一个叫郑亮亮的朋友认识了郭乐荣,因郭乐荣平时会安慰她,也会给钱她用,还会带她去外面玩,于是她就和郭乐荣在一起,做郭乐荣的女人。她从认识郭乐荣以来,郭乐荣就一直在卖毒品,郭乐荣的毒品是从广东东莞邮寄过来的,一般是邮寄个手机过来,然后在手机里面放毒品。还有一次在三水宾馆,有一个男子开车送了一包毒品过来,郭乐荣给了那个男子4000元钱。郭乐荣拿到货后,一般别人会打郭乐荣的手机要郭送货,郭每次送货基本上都会带她去,郭乐荣用一个绿色的绿箭的铁皮盒子装白色塑料袋包的毒品,送毒品时,郭乐荣就把这个铁盒子装在裤袋子里面或者放在一个小的挎包里。郭乐荣的毒品好像是0.2克100元钱,“麻果”100元钱一个,郭乐荣现在不怎么卖“麻果”了,基本上卖的是冰毒。郭乐荣装冰毒的小白色塑料袋是在“英子小卖店”买的。郭乐荣卖过毒品给“气瓶”、“炒菜的”、“钻山炮”、“忠心二”、曾凯燕等。除非别人记账郭乐荣会把别人欠的钱记在一个黑色的笔记本上,笔记本放在“麻鸡”家中。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会从一个叫“乐仔”的人手上拿毒品,“乐仔”是增田镇高(郊)元村人,和鳌溪镇罗山村的曾凯燕玩在一起。2014年2月底,他和曾凯燕在乐安县城万联“山水宾馆”二楼玩,他当时想吸食毒品,他就要曾凯燕打了“乐仔”的电话,过了一会儿,“乐仔”就送了毒品过来。“乐仔”把装有毒品的白色塑料袋装在绿箭薄荷糖的铁盒子里,“乐仔”给了他一包小塑料袋装的冰毒,并说这是400元钱的毒品。他没给钱,说欠账。过了几天,他在“三和宾馆”,房间号是304或305,是“麻鸡”开的房间,他打“乐仔”的电话要其送东西过来,“乐仔”过了半个小时过来后,从铁盒子里拿了用小白色塑料袋装的600元钱的毒品,他也是欠账。2013年7月、11月还从“乐仔”处拿过两次毒品。“乐仔”的毒品是从广东拿来的,“乐仔”联系广东的毒贩子,有时通过广东到乐安的卧铺班车把毒品运到乐安,还有一种方式是通过圆通快递寄过来。有一次,“乐仔”还在他面前拆开过包裹,包裹里面有一个手机盒子装了个废手机,废手机下面有用袋子装的毒品,有时还通过圆通快递邮寄衣服的方式接收毒品。8、刘某某的指认笔录,证实刘某某在编号1-12的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6号郭乐荣是贩毒的“乐仔”。9、房屋出租协议,证实2014年11月20日,郭某某与被告人郭乐荣签订了房屋出租协议,由郭乐荣承租了郭某某房屋的第四层,租期为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2月19日止,租金每月500元。房屋内的家俱有:床头柜四只、化妆桌一张、红木沙发一套、茶几一张、厨柜一只、电视机一台、机顶盒一只、冰箱一台、西餐桌一套(餐桌一张、凳子6把)、饮水机一台、液化灶及气瓶各一只。10、现场照片及平面示意图,证实郭乐荣承租房屋方位、室内家俱及室内物品摆放情况。11、现场勘查笔录,证实2014年12月7日15时40分,公安民警根据郭乐荣交代,在其租住的郭某某家四楼房间进行了检查,在郭乐荣租住的房间卧室内的床头后面发现一个白色纸盒子,里面有五个包装袋,其中四个包装袋都装有白色晶体,一个包装袋装有红色颗粒东西,纸盒子里面还有一包白色塑料袋,共十几个,右床头柜还发现一些塑料吸管和一个红色圆柱形状的红双喜铁盒子等东西。12、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12月7日,乐安县公安局民警在钟某某、郭某某的见证下,在郭乐荣租住房屋内扣押了吸管64根、郭乐荣临时身份证1张、冰毒4大包(白色晶体,郭乐荣房间手机盒子里的)、麻古1大包(红色颗粒,郭乐荣房间手机盒子里的)、冰毒11小包(白色晶体,郭乐荣卧室烟草盒中)、麻古5小包(红色颗粒,郭乐荣卧室烟草盒中)、塑料袋3包(内含有白色晶体存留物)、房屋出租协议、彩色塑料吸管,手机盒子1个(郭乐荣卧室床头后面提取,白色长方体、长20.7厘米、宽12.7厘米、高4.2厘米)、红色圆柱形红双喜牌铁盒子1个(郭乐荣卧室床头柜上提取,直径6.9厘米、高9.7厘米),在郭乐荣身上缴获冰毒4包、麻古1包(1包内有6个,用绿色袋子包装)、麻古2包(1包内有2个,用白色袋子包装)、锡纸壹盒(50片,上有一品天下字样)、手机3部、钥匙1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2张(卡号分别为:6221884370011010422、6210984370003520216)。13、乐安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4年12月7日17时,在乐安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对郭乐荣进行了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检验结果甲基安非他明、氯安酮呈阳性。14、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二份,证实在送检的郭乐荣身上缴获的3包红色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0.892克,在郭乐荣身上缴获的4包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3.485克。在送检的郭乐荣租住房屋中缴获的手机盒内4包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67.701克,手机盒内1包红色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17.337克;在送检的郭乐荣家中的烟草盒中缴获的11包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7.359克,烟草盒中缴获的5包红色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1.372克。15、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扣押的郭乐荣两张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情况。1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郭乐荣因吸食毒品被乐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17、手机通话记录、通话详单,证实郭乐荣的159XXXX****手机号码与187XXXX8131号码从2014年10月20日至12月6日期间通话联系98次,郭乐荣的188XXXX****手机号码与137XXXX8118号码从2014年11月3日至11月5日期间通话联系4次,郭乐荣的188XXXX****手机号码与137XXXX8118号码从2014年9月14日至11月20日期间通话联系18次。18、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乐安县公安局受理本案的情况。19、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2月7日下午,公安民警接线索反映,会贩毒、吸毒的郭乐荣在乐安县北大道顺和宾馆一楼,遂立即赶到现场将郭乐荣抓获。经询问,郭乐荣交代了吸毒的违法事实。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郭乐荣出生时间,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乐荣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98.14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郭乐荣提出,公安民警在其租住房屋的卧室床头扣押的白色纸盒及盒中的毒品不是他的。经查,被告人郭乐荣租住的房屋在其住进之前房东进行过打扫,郭乐荣也予以了验收,当时并未发现房中有白色纸盒,说明郭乐荣在住进该房之前房中并没有白色纸盒,可排除系之前租房人所留下,有被告人郭乐荣的供述、证人易某某、雷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其次被告人郭乐荣所租住的房屋只有会吸毒的被告人本人和不会吸毒、贩毒的钟某某有钥匙,而钟某某只放了几件衣服在郭乐荣房间,该白色纸盒又是从郭乐荣卧室床头后搜查到的,白色纸盒上留下的三个电话号码书写笔迹与郭乐荣一致,且郭乐荣当时三个正在使用的手机号与该纸盒上所留下的三个电话号码在2014年9月14日至2014年12月6日期间,通话次数达100余次,故可认定该纸盒及纸盒中的毒品系被告人郭乐荣所持有。该事实,有被告人郭乐荣的供述、证人钟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郭乐荣书写的电话号码数字、郭乐荣所使用的三个手机号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乐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游 雅人民陪审员  黄忠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仕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