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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吴绍明与顾翠清、张万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绍明,顾翠清,张万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855号原告吴绍明,男,1951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住大武口区。被告顾翠清,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大武口区。被告张万东,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绍明与被告顾翠清、张万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绍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绍明负担。审判员  马克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海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