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吴绍明与顾翠清、张万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绍明,顾翠清,张万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855号原告吴绍明,男,1951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住大武口区。被告顾翠清,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大武口区。被告张万东,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绍明与被告顾翠清、张万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绍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绍明负担。审判员 马克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海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