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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商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左霖诉王广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霖,王广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669号原告:左霖。被告:王广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左霖与被告王广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霖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左霖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英启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