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武太与被告邢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武太,邢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960号原告张武太。被告邢秀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武太与被告邢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武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武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武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武太负担。审判员 王斌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世平 百度搜索“”